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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5-09-13   来源:管理学院   阅读:1591

2013年10月)

加强研究生管理,是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严格校风校纪,提高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根据教育部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一、注册。通过入学考试取得西北师范大学商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者,必须持《西北师范大学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的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事先应向商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事假不得超过半个月,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病假一个月期满后,经复查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报研究生院审批。

二、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拟入学第二年的三月底前,向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入学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并经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入学注册续。 

三、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研究生院招生部门审核、院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一)经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者;

(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拟返校入学的研究生,在入学第二年的三月底前,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入学后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每学期开学,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日期内注册,不能按期注册的学生,应按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注册者,两周以内按旷课处理,两周以上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纪律与考勤

五、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学院、导师及研究生秘书共同管理。

六、实行考勤制度。硕士研究生上课时要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早退、旷课。每门课程缺课累计在1/3以上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七、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请假制度

(一)按时上课和参加学院规定的各项活动,无故不到者或未能提供证明,均按旷课处理。发生离校不办理请假手续、旷课、每月迟到超过6次等违纪行为,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取消本学年各类评优资格。一学期旷课时间累计达到1/2者,作退学处理。

(二)因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必须事前以书面形式按照程序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病假,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事假、因工作请假,需所在单位出示证明。

(三)请假程序为

请假3天以内:导师批准→请假条交研究生秘书;

请假一周(含一周):导师批准→请假条交研究生秘书;

请假两周(含两周):导师批准→学院分管研究生的领导批准→请假条交研究生秘书;

请假一个月内(含一个月):导师批准→请假条交研究生秘书→学院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批准备案。

(三)硕士研究生请假获准后,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须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书面续假手续。

(四)实践期间,遵守实训基地工作纪律。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八、硕士研究生因故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应下载填写学校研究生休学申请表,经所在院(系、所)主管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培养处批准,予以休学,并办理离校手续。

九、硕士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一学期,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5学年。

十、硕士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下载学校休学研究生恢复学籍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培养处批准,方可复学。如因病休学的,须凭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证明书,经校医院复查,确认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方可复学。

第四章   退学

十一、研究研究生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未按期注册,按注册管理规定应退学者;

(二)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

(三)休学期满超过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因病休学累计达一学年,虽申请复学,但医院经复查不合格;

(四)未经请假离校连续达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仍未返校;

(五)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或未达到学校学业要求;

(六)本人申请退学。

十二、硕士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主管校领导会议研究决定,并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于退学的硕士研究生,由商学院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发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十三、对品学兼优或某些方面表现突出贡献的硕士研究生,经过评选,予以表扬和奖励。其方式为: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品、奖金、授予称号等。

十四、对于政治表现不好,品质恶劣、违反校规校纪以及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研究生,应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十五、硕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经查实靠徇私舞弊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二)专业课、国家英语四六级、计算机等级等考试中作弊影响恶劣者;

(三)剽窃他人学术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第六章   学习年限

十六、商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制为全日制,学习年限为3年。未能按期完成学业者,可最多申请延长二年,即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5年。

十七、确需延长学习年限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院(系、所)主管负责人同意,送交研究生院备案,并按照学费标准缴纳延期费用,同时按规定报到注册。

第七章   学分管理

十八、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采用学分制,学生需修满42学分,其中核心课20分;方向课8分,任选课6分;实践环节8学分。

十九、实践课要求

(一)实践时间要求:不少于一年

(二)集中实践时间:三年级

(三)实践形式:集中实践+寒暑假实践+项目实践

(四)实践计划(实践形式+实践时间)+实践报告+实践表现+实践周记

研究生实践工作开始前需制定实践计划,说明实践内容、目的及预期结果,具体实践形式,预计时间安排;实践工作中填写兼职导师指导日志;实践结束提交实践报告,实践报告由专业导师和兼职导师分别评定成绩,然后平均;兼职导师还需对研究生职业工作表现、职业素养进行评价。四部分内容都具备即能获得实践课程学分。

(五)具有三年以上财务、会计、审计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的学员,可以通过提交专业实务工作总结、案例分析等方式,获得相应实践课学分。

二十、非会计专业学生补修课程要求

(一)非会计、财务、审计专业学生在入学后必须补修会计专业大学本科阶段的“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学”、“成本会计”、“审计学”等四门主干核心课程,补修课程经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学习档案,不计学分;补修课程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的撰写。

(二)有下列情形并能提供有效合法证据,可申请免补修上述课程:(1)大学本科阶段辅修会计学专业,上述课程成绩合格并取得会计学专业双学位证书;(2)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成绩通知单(60分及以上)或全科合格证书,根据合格的科目免修相对应的课程。

第八章   考试制度

二十一、硕士研究生在课堂上需积极参与讨论,结合工作实践,勤于钻研,认真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按规定参加考试或考查。学生学习过程中,缺课时数达到授课时数的1/3者,取消该课的考试资格。

二十二、课程考核方式从测验、考试(包括口试)、平时作业、上机操作、课堂讲座、案例分析、专题报告、文献阅读等方面综合评定,可采用结构评分法。

二十三、缓考:硕士研究生按规定已修课(缺课率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但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应在考试前一周提出申请,填写《硕士研究生课程缓考申请表》(一式两份),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教务办公室备案,方可缓考。批准缓考的同学,可参加下一年该课程的同堂同卷考试。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考查)的成绩处理,无故不参加考试(考查)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的,按旷考处理,该课成绩记零分。 

二十四、重修: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需重修该课程,并应在开课前一周提出申请,填写《硕士研究生课程重修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参加重修。申请表一份由中心备案,一份由学生提交给任课教师。参加重修的同学,必须按任课教师的教学计划及规定上课和考试,缺课率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参加重修前须缴重修费150元/学分。

第九章   肄业、结业、毕业

二十五、毕业。硕士研究生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取得规定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合格,授予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及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二十六、毕业论文

(一)毕业论文形式:咨询报告、项目报告或案例分析报告、企业会计、审计、财务等管理方案的设计等。

(二)毕业论文要求:运用会计学科及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方法,分析和解决企业财务与会计实际问题,具有创新和应用价值,不少于2.0万字。

(三)毕业论文环节:开题、写作、答辩。

二十七、学习期满,但毕业(学位)论文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实际学习期未满一年半者,发给学习证明。

二十八、毕业、肄业、结业离校前,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离校手续。须上交学生证、校徽,还清借阅的图书资料,退还校园一卡通、缴清学费等。

第十章   附则

十九、因学生个人原因中断学习(出国、调动工作及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其所交学费一律不予退还。

三十、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西北师范大学会计专业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西北师范大学商学院

二〇一三年十月